《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发布 化妆品功效宣传不准自卖自夸
时间:2021-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消费网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3则重要通告,对于化妆品的分类规则、功效宣称评价及安全评估技术标准做了详细具体的规范,并规定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最受业界关注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也标志着化妆品的“功效”正式有了相关的评价及监管标准。
功效宣称需“分级”提供依据
根据化妆品功效的程度,《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把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分为四个级别。可以说,化妆品所宣称的功效越强,则需越充分的依据来证明。此外,如若新功效产品在检测时,使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试验方法,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两家及以上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方法验证,经验证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展新功效的评价,同时在产品功效宣称评价报告中阐明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参数。
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产业促进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的情况是不规范的企业浑水摸鱼,而规范性的企业却长期处在一个不公平的营商环境之中。“对于此前就注重功效实验的企业来说,是重要的利好。短期内看,部分中小企业可能面临一些成本压力,但长期看可以促进研发能力的提升。”
《规范》设置过渡期
另据了解,《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设置了一个过渡期,消费者在使用和购买时也可以注意对照。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宣称产品功效依据的摘要。
对于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宣称产品功效依据的摘要。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来源:人民网 )
原文链接:http://www.gdcc315.cn/show-21-536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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