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酒店突然涨价 消保委调解化纠纷
时间:2021-11-18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提前预定的酒店,却被告知涨价,不能按原价办理入住。近日,消费者梁先生遇到了酒店坐地起价的情况,经过上海市闵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酒店最终按原价提供服务。
记者了解到,梁先生提前预定了进博馆附近的一家酒店,入住时间是11月5日-11月10日,金额为800元/天。现因入住时间恰逢进博会,酒店告知无法按照原价办理入住,梁先生对此表示不满。他告诉记者,预定酒店前,已通过电话和邮件向该酒店确认,进博会期间房价不会上涨,但后续酒店反悔,多次与酒店沟通无果后,梁先生投诉至闵行区消保委,要求酒店按照约定价格提供住宿服务。
闵行区消保委联系企业核实情况,企业表示消费者以协议价与酒店签订住宿服务合同,本身价格就已十分优惠。而进博会将至,周围酒店都已涨价,所以也想随市场涨价。
闵行区消保委向企业转达消费者诉求,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对酒店旅馆客房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提醒告诫函》等相关规定,要求其按800元/天的价格提供相应的酒店服务。经调解,酒店与顾客达成了和解,并按约履行义务。
据悉,根据进博会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对酒店旅馆客房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提醒告诫函》,对11月1日至11月12日期间全市除崇明区外的酒店旅馆等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确定2021年临时价格干预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销售价格。此外,《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闵行区消保委指出,本案中,酒店已和消费者订立合同并约定了房价,但是事后随意变卦,属于合同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企业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临近进博会,酒店随意涨价的相关投诉日益增多,企业应依法规范价格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切实按约履行。面对消费纠纷时,也要妥善做好售后维权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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