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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机构清算拒退培训费?法院:未上完的课程培训费必须退

时间:2021-10-30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315消费维权网  

  

    10月2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一起因为教培机构清算引发的纠纷案件。案件被告斯顿商务咨询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是一家专门从事成人语言培训的机构,开设课程齐全,根据课程设置和学员学习进度分阶段收费,在当地小有名气。

    安曼是一名语言学习爱好者,2019年9月6日起,安曼陆续报名斯顿公司开设的西语培训课程,累计支付费用32000元,后因该公司课程拖延,课时减少,安曼要求机构退还部分培训费,双方就退还培训费金额多番商议无果,2021年4月27日,安曼将斯顿商务咨询公司诉至成都高新法院, 诉请退还未予上课的培训费20800元。

    在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已支付的教育培训费和已学习的课程上。关于已支付的教育培训费,安曼提供了其网络转账的材料,证明已支付32000元培训费。而培训机构陈述收款情况为安曼仅支付24000元。关于已学习的课程,安曼主张部分课程均未学习,斯顿公司也未提供培训服务。斯顿公司认可提供了部分课程服务。

    成都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斯顿商务咨询公司已于2020年成立清算组,决议解散公司,现已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客观上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解除情形,原告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斯顿商务咨询公司作为提供教育培训的公司,其应当对自身学员是否上课以及具体上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而在该案中,其提交的证据仅为其单方制作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向安曼提供了教育培训服务。同时,综合安曼与班主任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语言学习的渐进性,认定未履行部分课程的教育培训服务。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安曼与斯顿公司签订的《西语通识教育学员报名表》;同时,安曼提交的全部网络转款凭证,具有一致性,其中部分金额也与斯顿商务咨询公司自认的收款情况相对应,故而本院对上述转款凭证予以认可,认定已交服务费为32000元,结合审理查明的未履行部分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20800元。

    法官提醒,虽然法律规定了举办教育培训活动应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在《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求校外线上培训机构需要办理行政备案,但上述规定中对办学许可证或备案的要求,都是行政机关为了管理而制定的管理性的规定,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安曼与斯顿商务咨询公司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来源:中工网

  


原文链接:https://www.sc315.com.cn/new_show.aspx?id=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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