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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退货之路

时间:2021-07-2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0年12月,黄女士因奶奶生病,在网上买了一个价值3800元功能床,货到后,奶奶病情好转,不需要用功能床,黄女士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在期限内将功能床退回商家,商家同意退货。黄女士在某物流公司寄件时,对功能床进行了保价,多支付了几十元钱。在退回商品运输到湖北时,停留了两个多月的时间,物流公司的理由是疫情原因,并拒绝赔偿,商家要求黄女士赔偿损失,黄女士认为她按照相关规定,在期限内将商品完好无损的寄出,责任不在她。三方意见不一,黄女士投诉到宁国市消保委,希望能帮其解决纠纷。

  宁国市消保委南山分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黄女士所述属实,2020年底我国疫情已经很大缓和,各物流公司都能正常运转,疫情不能成为商品不送达的理由,且商品还有部分损坏。作为承运方的物流公司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经调解,该物流公司直接赔偿商家600元,商家表示同意,不再要求黄女士承担责任。

  该案例的三方责任十分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黄女士作为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寄回商品时,商家不应当要求黄女士承担经济损失。保价费是一种加收费用的邮递业务,用于寄递较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包裹等,如有遗失或损坏,快递公司按保价金额负责赔偿。根据《邮政法》规定: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中黄女士已对商品购买了保价服务,因此商品受部分损坏,物流公司应当赔偿。

  


原文链接:http://www.ah315.cn/display.asp?id=13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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