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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退费维权案

时间:2021-07-2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郑先生的投诉,称其在谢家集区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后因搬家到田家庵区,希望可以退卡。健身房相关负责人称不能退卡只能转卡,但是转卡要收取400元转卡费。郑先生认为转卡费过高且不合理,双方沟通未果,郑先生投诉至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花溪市场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当事双方了解情况,经查:消费者卡内剩余1000元,由于消费者个人原因提出全额退卡。健身房负责人称消费者办卡签订协议时,就告知消费者不能退卡,只能帮助消费者转卡,且收取400元转卡费,所以只能退600元给消费者。经过调解,健身房负责人同意退卡,且退给消费者800元,消费者也表示同意。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办卡协议时,要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内容不得有霸王条款。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处,一是消费者因个人搬家提出全额退卡的理由是否合理,二是协议中存在不予退卡的约束是否规范。消费者因为搬家而提出全额退款,属于单方面违约,而经营者在协议中体现不予退卡,属于霸王条例的一种。在此基础上,当事双方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自愿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中收不收取“转卡费”的关键,在于合同中是否有具体体现。对于合同约定有无法律效力,在于是否告知进行明确解释,如果有合同约定双方就此达成协议,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若存在收费过高的情况,就会出现些许争议,比如办卡本身很便宜,转卡费用很高,而转卡成本又很低,则应认定为不合理,转卡金额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同约定转卡费过高,即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该条款可被确认无效。未有书面协议的消费者,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也同样适用。

  

  

   


原文链接:http://www.ah315.cn/display.asp?id=13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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