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抵押非法获利 构成合同诈骗罪
时间:2024-08-1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简单便捷的租赁方式给群众出行带来了很大便利。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他们租赁汽车后,通过不法手段将车辆跨省市、跨县区转卖或抵押借款,严重扰乱了汽车租赁市场的经济秩序。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诈骗案。
2022年6月4日,王某与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从该公司租赁一辆小车,并支付押金及租车费用。租车后,王某通过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偷配车钥匙,将车辆抵押给李某,获利4.1万元。
同年6月5日,王某与安徽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通过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将车辆抵押给武汉市某商行,获利3万元。经认定,该车辆基准日评估的价值为10.8万元。
同年8月30日,王某又与安徽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故技重施,谎称车辆为自己所有,将车辆抵押给某寄卖行,被老板发现并报警。经认定,该车辆基准日评估的价值为13.8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主观意图看,被告人事前预谋租赁车辆“赚”钱,并无租车合理需求;从客观行为看,被告人租车时隐瞒了“名为租车、实为套取钱款”的真实意图,其租车后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抵押借款;从行为结果看,涉案车辆虽然最终被追回,但这种结果不具有必然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骗租车辆实施骗租行为,非法占有车辆,通过抵押借款的方式变现。被告人以租赁合同的形式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了车辆,该合同诈骗行为已实施完毕,系犯罪既遂。本案中,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应当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考虑到被告人有坦白、赔偿大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郭芯玥 夏雷)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8/t20240806_448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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