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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续重向上取整消费者权益向下抹零

时间:2024-06-14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实际重量3.1公斤,计费重量4公斤,这也太不合理了!”6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消费者张女士对记者表示,她最近通过某快递公司寄东西时遭遇快递续重“向上取整”的情况。该快递公司首重标准为1公斤,超出后,续重标准为不足1公斤的按1公斤计费。(6月6日《工人日报》)

  显然,在快递续重“向上取整”的规则下,快递公司占了便宜,消费者吃了亏。快递计重通常包含首重、续重两部分,首重相当于出租车的起步里程,续重则相当于超出起步里程的计费里程。一些快递公司利用单方制定的续重收费规则在细节上算计消费者,其性质与商超在结算时“反向抹零”差不多,都是薅消费者的羊毛,都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快递续重“向上取整”,消费者权益被“向下抹零”。快递明示收费和如实标注计费重量是快递企业的法定义务,对应的则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运单上如实标注快件重量。一些快递公司未公布或未向消费者明示续重计费方式,也没有在快递运单上如实标注快件重量(只标注“向上取整”的计费重量),踩踏了法律底线,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快递公司制定的计重收费规则属于格式合同,应当受到有关格式合同法则的调整约束。

  《民法典》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跨度较大的“向上取整”续重收费规则显失公平,带有明显的霸王条款色彩,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也应该注意到,有些快递公司的续重计费规则跨度较小,层次较多,更加合理。比如,有快递公司10公斤以下续重以0.1公斤为计重单位,10~100公斤续重以0.5公斤为计重单位,100公斤及以上四舍五入取整数;也有快递公司不足0.5公斤的按照0.5公斤计算。显然,续重计费的单位越小,跨度越小,分层越多越细,计费重量与实际重量就越接近,计费结果就越公平越合理,消费者吃的亏就越小。

  交通运输、邮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快递行业协会、消协等有必要以快递续重“向上取整”的问题为导向,以约谈、行政指导、查处曝光或完善行业规则、标准等方式,倒逼、督促、引导快递企业守住法律底线,规范计重收费行为,适用分层更细、间隔更小的续重收费规则,为消费者营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快递服务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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