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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沃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时间:2024-03-16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天涯区迎宾路9号金凤凰公寓1号铺面的三亚沃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樂比滴舒缓液(儿童型)”“樂比滴舒缓液”,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7.2元,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经营者销售化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此外还需对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查看化妆品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应仔细查看标签,辨别其成分及安全警示等内容,切勿盲目跟风购买。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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