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桶押金难退 消保委调解解难题
时间:2024-01-13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件简介】
一女士诉称其从石台县某公司在市区的一经销商处订购了饮用水桶,并支付水桶押金60元,送水人员向该女士留了押金收据。后期,不再订购该桶装水,拿押金收据找经销单位要退还水桶并拿回押金,因原送水人员从该经销商处离职,致使多次联系经销单位无果,希望消保委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石台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与投诉双方取得联系,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了解,发现该事件因双方在沟通中产生了误会。消保委在经过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出了解决方法,由生产单位联系经销单位安排工作人员上门,通过查看押金收据和该饮用水外包装标签进行确认,如该桶是被投诉方所有应及时拿回水桶退还押金。最终投诉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饮用水桶押金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案押金和押金退回可以说是一种约定,消费者购了饮用水,并支付水桶押金,在该消费者要求还桶退押金的情况下,经营者应该退还其押金。经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该公司确定水桶为其公司所有,立即向该女士道歉,并退回了60元押金,一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原文链接:http://www.ah315.cn/display.asp?id=14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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