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月起施行 电动车及电池禁入电梯
时间:2022-06-10 作者:佚名 来源: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昨日,记者从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据悉,《实施办法》共8章51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亡人火灾多发及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导致亡人火灾频发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作出规定。
拟建在建小区应建停放充电场所
据了解,《实施办法》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分别对住宅小区、住宅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提出不同的管理职责要求。特别是出台关于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明确不能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充电(及其电池),以及这些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个人,将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方便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确保消防安全,《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
据了解,《实施办法》此次修订明确并细化了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物管未履行相关责任或将罚款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履行相关责任的,或将收到罚款单。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要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及街道相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明确了非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也应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针对物业服务人在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管理以及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劝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38-245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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